从字面上讲,EB-5 代表的是就业基础上的第五类(也是最后一类)移民种类。更准确地说,它经常指的是创造就业机会种类或者是投资移民种类。
愿意在美国投资贸易,合资企业或不动产的外国人有多种目的,包括保护隐私,责任维护以及将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及财产税收最小化等等。同样道理,EB-5投资者们同样关心在美国永久居留权取得之前应该进行的税务规划。
在美国税务体制框架内,联邦所得税将EB-5投资者归类为非美国税务居民外国人(NRA-Non Resident Alien). 非美国税务居民外国人(NRA)需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在任何指定的一年中呆在美国的时间少于183天,计算结果用加权法综合最近三年呆在美国天数得出. 权重为当年天数的1/2,倒数第一年的1/3以及倒数第二年的1/6。
2)在年中任何一天不持有美国绿卡。在取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以前,EB-5投资者一般被视为NRA.
适用于NRA的联邦所得税法规非常复杂。下面是一般通用的几个普通规则:
a)对于美国来源的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或周期性收入(FDAP),如果该收入与美国贸易和生意没有实质性的关联,联邦统一所得税率为30%,并且有严格的预缴税规定,预缴税由支付收入一方代扣交国税局。FDAP包括利息,股息,版税,房屋出租收入,保险收入或年金收入等等。征税基数为毛收入,可以被抵扣的部分几乎没有。在实际操作中,这意味着几乎所有支付给NRA的美国来源收入都有30%的预缴税限制。
b)一个非常重要的例外适用于资本利得(Capital Gain)。一般而言,非美国税务居民外国人的美国来源中的资本利得收入不属于征税范围。因为这个原因,EB-5投资者的移民前税务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往往着重于在取得永久居留权之前的全球范围内的资本利得实现。
c)当NRA有与美国贸易和生意实质相关联的收入时,其被征税的方式与美国纳税人的纳税方式是一致的。与美国贸易和生意实质相关联的收入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美国提供个人服务
2)在美国直接或通过代理销售产品
3)在美国生产产品并将其出口到美国以外的市场
4)在美国经营零售商店
5)在美国设立公司代表处等等
d)如果NRA 是一个从事美国贸易或生意的实体的投资人或股东,而且该实体被作为股份制企业申报联邦税收,那么NRA 被联邦税法认定为从事美国贸易或生意。在税务实践中,这可以说明大多数的NRA选择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对美国进行投资。
e) EB-5者通过美国普通公司形式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会导致双重征税的问题:1)在公司层面上的利润部分需缴纳所得税,累进制税率为净利润的15%~39%,2)EB-5投资者个人层面上的公司分红需缴纳所得税,同时受30%FDAP预缴税率管制。
f) EB-5投资者每年都会从区域中心收到K-1表格和8805表格。K-1显示当年的普通收入和利息收入, 8805显示收入部分被区域中心代扣的预缴税。EB-5投资者通过申报税务年度的表格1040NR, 可以申请将被预扣的联邦税退回。